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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0-26 10:27   审核人: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关于群团工作的部署,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共青团改革工作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7•2”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引领广大青年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断完善我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实践育人工作,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引导学生社 团真正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于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世界一流应用技术大学建设,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学生依据专业特长、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 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必须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 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动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生社团建设与管理的理念是: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坚持党委统筹、部门分管、指导单位主责相结合,按照学生社团级别和类别分类管理和指导,鼓励学术科技类和创新创业类社团跨专业组建,鼓励社团学科交叉与融合 发展,鼓励跨类别的学生社团之间协同开展活动,致力于培养“政 治过硬、技能精湛、诚实守信、理性平和”的高级技师、一线工程师和大国工匠。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 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分工

第五条 学生社团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并负主体责任,把加强 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校党委要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重要问题。明确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师德师风和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工作,分管教学的负责同志参与学生社团骨干教育培训工作。

成立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师德师风、人事、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党委宣传部、党委教 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安全保卫处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学工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组成。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统筹管理与协调工作;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下加强对学生社团具体事务指导,并统筹负责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优工作;党委宣传部负责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类活动的审核;安全保卫处负责学生社团的安全教育与安全保障;人力资源处和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工作中的资格与业绩认定范围,将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相关指导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教师工作部负责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教务处参与学生社团的骨干教育培训;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将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关指导工作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学期考核;各党总支、各职能部门履行所辖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校团委下设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校社联设办公室、纪检部、科技部、宣传部、外联部、权益部, 切实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更名、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统筹。校社联主席由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会指定一名副主席担任。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所在部门按照《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敏感网络舆情应急管理工作方案》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各类社团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舆情监测、研判与应对处置,避免出现我校学生中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章 具体管理职责

第九条 校团委具体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更名、年审、注销;

(二)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校社联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

(四)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评估和评比,负责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评选表彰工作,统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优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社团文化艺术节活动,展示学生社团活力风采,搭建社团文化交流平台;

六)负责遴选学生社团参与学校中心工作;

(七)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网络化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条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党委领导下 统筹负责各自工作范围内学生社团工作,书记是学生社团管理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学生社团指导院(系)和指导部门在机关党委、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具体统筹下开展管理工作,具体管理 职责为:

(一)负责所辖范围内新成立学生社团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所辖范围内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遴选、管理和评优工作;

(三)负责对所辖学生社团的工作指导与管理,并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场地、经费、指导教师等方面的保障工作,支持学生社团利用我校双创平台、实验实训场所等进行科技类活动,提升我校仪器、设备和场地的利用率;

(四)完成学校分配的学生社团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校社联具体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年审、注销的登记、备案 及审查;

(二)对学生社团的日常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对社团的工作进行原则性指导;

(三)审核各学生社团呈报的活动计划、方案和经费预算,对其活动申请进行批复;

(四)建立学生社团档案,记载社团的发展情况和活动开展情况;

(五)负责执行开展各类学生社团考核评比,评选优秀学生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作出适当处理,并有权解散严重管理不当或有严重违纪、违反章程的社团。

(六)维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和评优

第十二条 我校学生社团分为两级七类。两级为校级和院系 级,分级依据主要参考学生社团的职责和业务范围;七类包括思 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 媒体、各类学生自治委员会等)也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须按照一定级别和类别向指导单位、指导单位党组织、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进行申请登记,并向校社联进行备案。申请成立新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并执行本办法;

(二)有10名(含)及以上我校在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社团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有固定的指导单位(院系或职能部门),并且有1到3名学校在职教职工担任社团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老师应为中共党员;马克思主义理论社团必须配备3名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五)筹备申请成立的新学生社团需向校社联递交以下材料:《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社 团指导教师情况登记表》、《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社团章程》;

(六)必须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生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名称、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学生社团成员资格、权利及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的程序,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学生社团,确需冠名的,需在完成申报后,由校团委、党委宣传部、党委学工部商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八)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成立面向学生的分支机构,学生社团也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 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之一的,不得成立学生社团: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

(二)妨碍学校秩序,有碍校园的治安管理;

(三)不遵守本办法和社联有关规定;

(四)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

(五)涉及宗教及宗教文化;

(六)涉及外事事务;

(七)仅吸纳单一民族或单一地区学生;

(八)涉及跨地跨校联合成立;

(九)不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甚至危及学生生命健康财产安 全;

(十)存在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十一)发起人受到党纪、校纪或团纪处分且没有取消的;

(十二)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成立的其他类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校社联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上报校社联、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核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每个学年的第一学期将对上一年度所有学生社团进行信息年审,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及构成、社团换届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财务公示情况及有无违规违纪情况等。对于年审不合格的社团,须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未能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将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校社联将直接予以注销:

(一)学生社团本身开展的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不符合党的方针路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违背学校校规校纪;

(二)违背社团宗旨,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性活动,甚至涉及传销活动的,性质恶劣;

(三)学生社团活动未经指导单位审批擅自发布,造成政治舆论和思想引导不良影响的;

(四)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宣传资料等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互联网站管理规定、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五)学生社团成员未达到10人,或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有意义的符合社团定位的社团活动;

(六)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工作;

(七)学生社团自行申请注销解散,同时需提交注销申请;

(八)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不服从校社联管理,不按规定履行负责人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十)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十一)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十二)年审不合格,经整改无效;

十三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出现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 款规定中涉及的有关内容,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生社团指导单位所在的机关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学生社团指导单位的负责人和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为直接责任人,追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校团委每学年组织学生社团进行评优,具体评比形式和奖项以具体评优文件为准。日常活动开展情况、相关材料上交情况、“第二课堂”的应用情况等均纳入评比,最后以综合 结果对优秀学生社团给予表彰。

第五章 学生社团骨干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是指社长、副社长,社长及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社长要求品学兼优,无任何不良记录,任期一至两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改选。副社长人选由社长提名,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社长和副社长经社团员大会选出后, 报请指导部门后,在校社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骨干的产生应坚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则。学生社团的负责人候选人须理想信念坚定,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秀,道德品行端正,奉献意识突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按照章程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等环节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或积极分子。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二)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社团干部有参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权利;

(二)学生社团干部对学校的社团工作方面有意见,有直接向校社联反映的权利;

(三)学生社团干部有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学生社团干部有为会员服务的义务;

(五)学生社团干部有配合学校管理机构开展社团工作的义务;

(六)学生社团干部需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等情况,应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赋予相应第二课堂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所在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成员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情况,应当在学生社团内进行违纪事实和学校处理结果进行情况通报,学生社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社团内部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校社联对其所在学生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学生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按章程定期注册,按章程缴 纳会费,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为我校在职教职工,按照社团自愿自发邀请和部门委派相结合的原则聘用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其必须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学生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务,坚持立德树人基本导向,开展社团教育,关爱学生成长,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承担学生社团发展建设,引导社团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以培养和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为目标,经常深入社团成员中,主动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定期组织社团成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兴趣指导等活动,帮助社团成员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引导社团成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 社团文化氛围。

第三十三条 每个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配备不超过3人。指 导教师必须定期应主动指导学生社团制定活动规划,指导学生社 团开展社团活动、专业研习、财产管理、换届改选、社团骨干培养、社团评优等工作,并协助社团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宣传资料等进行审核,不得刊载和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互联网站管理规定、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指导社团配合校社联开展每年度的注册年审工作,并按时完成学生社团月度活动总结。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审核学生社团校内外活动的各项安全事宜,遇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及时到岗到位,第一时间与指导部门及校团委取得联系。对活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学生关注的问题,要及时掌握并进行有效分析,做好重要信息反馈及疏导工作,确保本社团的安全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指导社团的财务管理,定期公示社团账目、资产等财务情况,并责成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对社团的指导工作纳入职称评聘业务条件,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考核;各部门须对优秀社团指导老师在绩效奖励、评奖评优工作中给予适当倾斜;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折算及考核办法另行制订相关文件。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完成学校分配的学生社团其它管理工作任务。

第八章 日常活动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国家、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学生社团不得涉及 宗教文化及外事事务,不能仅吸纳单一民族或单一地区学生参 加,不能跨地跨校联合成立。

第四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30个工作 日内需向校社联提交《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社团年审登记 表》进行年度注册。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类型的活动,需向校团委申报经同意后,向党委宣传部提交《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申请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所有学生社团开展内部活动及相关宣传前须提 前告知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通过“第二课堂”申请活动,审核 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校级活动,需经指导老师和 指导单位审核批准后,于活动举办的前三天向校社联提交社团活动申请,须注明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以及主题等内 容,指导单位签字盖章后,可通过“第二课堂”发布相关活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划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参加或组织校外活动、社团活动人数 较多时,要形成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当学生社团所组织的活动参加人数超过1000人时,须提前20天通过学校安全保卫处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 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社团管理、社团活动组织的相 关过程中,学生社团干部和成员出现的违规违纪情况,按照《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活动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拨付的学生活动经费、共青团经费、教学经费、创新创业基金、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等,以及学生社团依据学生社团章程收取的会费。学校各指导单位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校团委对学生 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学术科技类和创新创业类学生社团可以 结合专业类和创新创业类专项竞赛或活动中对设备、工具及耗材的需求向教学单位申请使用院系教学经费,教学单位可以酌情审批。各级各类学生社团根据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向相应指导单位提出经费申请。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可按章程收取会费。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指导单位、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未经审核与公示而收取会费,视为违规收费。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至少由两名社团成员负责;学生社团应每学期结束前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社会经费资助。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固定资产,如由社团自筹经费购置,其所有权、使用权归社团;如由学校经费购置,其所有权归学校,管理权归社联,使用权归社团;所有固定资产都要做好管理和移交。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校内所有学生社团。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并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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