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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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2-04-22 18:16   审核人: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教育工委、天津市教委《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通知》,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

第三条学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注册登记与年审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社团特征;社团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有助于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助于青年学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含)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各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学校的在岗在职教师为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校党委批准。

第九条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负责,应用外国语与国际教育学院具体指导。

第十条学生社团应制定规范的社团章程,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的名称、类别、宗旨;

(二)社团的活动范围;

(三)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四)社团的组织方式、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五)社团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社团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和修改程序;

(七)社团的终止程序;

(八)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联合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评议委员会收到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等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相关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给出批准成立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于每年春季学期社团年审后组织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并公示学校所有学生社团注册登记情况。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每学年春季学期(5月份前完成)对学校所有学生社团进行年审,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结果进行公示: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评级,评级级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年审等级在良好以上的社团有资格参与年度十佳社团的评比;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的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完成注册登记、年审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年审整改验收不过关、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等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取缔。


第三章社团的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校党委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构建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团委具体指导,组织、人事、宣传、教务、保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党委学生工作部承担学校学生社团的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等相关职责。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工作,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对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审批把关和监督指导,以及对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和指导教师工作情况的评价认定等工作。


第四章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并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开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根据社团情况反映的问题性质及时向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或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告等。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必须按要求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院(系)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库,在指导教师库选聘指导教师。并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

第二十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每年要牵头组织对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设“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从学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库中移除,如个人再次申请为指导教师的,须先参加指导教师培训,经培训合格,再按照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列入指导教师库。

第二十一条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在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的指导教师为年度“优秀社团指导教师”,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年将根据社团管理办法组织指导教师培训、社团建设专题讲座、精品活动案例评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表彰等,由校团委根据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担任1年以上(含1年)社团指导教师且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其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经历应计入教师工作量,并可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时作为相关评审考核依据。具体的工作量核定标准、职称评审考核测算方法由学校人事部门另行发文规定。


第五章社团的组织建设


第二十四条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学生社团通常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进行统一吸纳新成员。纳新结束后,学生社团应提交成员登记表,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查批准,由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分别存档。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可同时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五条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需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团)支部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并将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变化情况向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长(主席、社长、理事长等)、财务负责人等,每届任期为一年。学校本科一年级学生通常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已担任校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或学院学生会组织等重要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学生,原则上只能再担任一个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或由相应党总支提供政审证明的优秀学生。社团的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原则上应于春季学期进行换届,如有特殊原因,需经校团委及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可于秋季学期换届。业务指导单位为教学学院及管理型学院的社团,社团负责人原则上必须为该学院学生。如确因工作需要,拟由其它学院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的,必须经业务指导单位所在学院党组织同意。社团是否面向全校吸纳成员、是否面向全校开展活动,由社团所在学院党组织研究决定,并由社团严格执行;业务指导单位为校属职能部门的社团,社团负责人可不固定在某一个学院,由社团所在的职能部门党组织负责落实社团管理。

第三十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联合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教育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


第六章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所有学生社团活动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与校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进行联络、联合开展活动的,须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举办的社团活动涉外和港澳台的,须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制作社团Logo、建立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建立内容把关机制,学生社团的Logo、刊物、宣传材料等制作印刷出版前,应印制清样,附上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制作印制出版;学生社团的网站、新媒体平台的建设管理,按照学校网站管理和宣传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如接受媒体采访,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所谈内容应限制在本次活动内容范围,不得发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七章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开展,由校团委统筹管理。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由业务指导单位党组织和校团委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团成员和业务指导单位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八章社团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出现违规违纪情况,视情节轻重,由校团委或业务指导单位对社团作出通报批评、责令停办特定活动、暂停活动并限期整改、限期换届、勒令解散等处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对社团负责人及主要责任者、指导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社团的注销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应当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年审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

(三)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与其它社团合并的;

(五)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六)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七)活动涉及宗教、商业性质或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行为的;

(八)根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规定的需要对社团进行注销的其它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管理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印发的《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津中德党〔2019〕150号)同时废止。

中共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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