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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2-31 15:43   审核人:



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 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 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 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做好团费收缴使用管 理工作,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团员教育管理的 一项重要内容。2016 年 7 月,团中央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主 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 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较好地规范了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工作落实过程中,有的地方反映 《规定》还存在着标准细化不够、操作具体化不够等问题。综合 各方面意见,经研究并报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团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团费收缴工作。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团章和团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做好团费收缴工作。(1)基层团组织年初 核定团员月交纳团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2)团费计算基 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 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 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 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 补贴。(3)事业单位团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 入团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团费计算基数。企业团 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团费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人员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 团费计算基数。(5)科研人员团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 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团费计算基数。(6)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团员按学生团员标准交纳团费。基层团组织可根据流动团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 团费的具体办法。

二、细化团费使用项目。在遵循团费使用七项基本用途的前 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团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团 员团干部和入团积极分子、基层团干部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 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 开展“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活动、仪式教育、团组织换届 以及团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团内表彰所需 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 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支持基层团组织为应对重 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直接参加人员购买物资、药品、 必备生活保障和交通保障等费用。(6)慰问、补助困难团员以 及因公牺牲团员。(7)编印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 团志愿书、团员证、团员档案、团支部工作手册等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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